山东交通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05日 21:24  审核人:高树文  点击次数: 
山东交通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
鲁交院发 [2003] 56号
2003年10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广大教师和干部在“三育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是系(部、院)党政组织派往学生班级兼职从事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学习、行为管理的指导老师,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的骨干力量,是学生班级和班级共青团工作的指导者,是学生工作干部队伍的一部分。
第三条 系(部、院)党总支总体负责班主任的选聘、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班主任主要由本系(部、院)的任课教师担任;校、系(部、院)部分管理干部、后勤工作人员也可从事班主任工作。
第五条 班主任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为人师表;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水平,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行为管理学的基本知识;
(三)有一定的教学或管理经验,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能力。
(四)生活严谨,身体健康,能适应学生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班主任的聘用
(一)每学年开学初,政治辅导员根据当学年的学生规模向系(部、院)党总支提出班主任配备计划(原则上每一个教学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
(二)系(部、院)党总支根据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首先在本系(部、院)教师中进行选拔,不足部分从其他人员中选拔;
(三)系(部、院)应发给被聘班主任聘书,聘任期一般为一年;
(四)系(部、院)应与班主任签定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责任书。
第七条 班主任的职责
(一)在系党总支的领导下,在政治辅导员的指导下,全面负责班级工作;
(二)全面掌握班级学生的思想动态、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及时向系(部、院)党总支汇报学生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定期召集班干部会议,及时传达学校、系(部、院)学生工作精神,指导、部署班级工作,监督检查班委会、团支部的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处理学生工作的日常事物;
(四)负责班级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指导、测评工作和毕业生的鉴定工作,负责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登记表》。负责学期末的评优和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五)指导班团干部组织学生参加校系各项政治学习和文化、体育活动;
(六)经常深入学生宿舍、班级,保持与任课教师和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当好学生的良师益友;
(七)协助系(部、院)党总支做好班团干部的选拔、调整和培养、教育工作和推优入党工作;
(八)负责班级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一天以内但不离开学校的学生请假的审批;
(九)负责校系(部、院)规定和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班主任考核
(一)班主任的考核应每月进行一次,每学期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二)班主任的考核应根据班主任的职责和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履行职责情况、工作效果等方面;
(三)班主任的考核要结合班级工作考核。班级工作考核要作为班主任考核的主要指标。
第九条 奖惩
(一)班主任的考核结果要分等级,并视不同等级予以奖惩;
(二)本系(部、院)的教职工是否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及考核情况应作为教职工工作质量考核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三)对于聘任本系(部、院)之外的班主任,要视考核情况给予适当奖惩,并将工作于考核情况向所在单位部门通报;
(四)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班主任应予特别奖励。
第十条 各系(部、院)要制定班主任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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