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项目化运作实施方案
鲁交院学发
[2007]9号
(
2007年3月19日)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重大举措,是今年我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切实增强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效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充分发挥全校各部门、各系院和各级学生组织的能动作用,经研究,决定以项目化的运作方式深入推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我校大学生思想、行为现状及动态的实际状况,以“入学-养成-创业”为总体的教育框架,以《山东交通学院学生专项教育实施纲要》所含盖的内容为主要实施内容,以项目化运作为主要的操作方式,逐步构建教育项目化、项目品牌化、品牌实效化的运行模式,创新工作的内容体系和方法体系,不断推动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科学持续发展。
二、具体实施办法
学校本着充分整合资源、全面铺开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原则,按照项目自主申报-项目论证-项目实施-项目评估与验收的操作步骤具体实施。学校成立学生专项教育项目评审小组,负责项目的立项、监控和评审(见《山东交通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项目申报书》);学校在学生工作经费预算中专门列支学生教育专项经费,以支持各项目的开展(《学生教育专项经费审批和使用办法》附后)。
(一)项目申报
各系(院)、各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每年自主确定、精心论证操作性强、教育效果明显的项目
2-3个,并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见附件),申报书应于每年3月份报学生工作处、团委,由学生工作处、团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项目论证
学校将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现实性、实效性及实施条件进行科学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决定申报项目是否立项,同时确定立项经费。
(三)项目实施
立项项目要严格按照既定项目书的具体内容严格执行教育计划,狠抓落实。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法参照《山东交通学院学生专项教育实施纲要》(鲁交院发
[2004]20号)进行,学校学生专项教育评审小组将对项目的进展情况随时进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一般以一年为限,如确因实际困难,无法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要及时向学校报送项目修改报告。
(四)项目评估与验收
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后及时整理活动资料,并上报项目总结。学校将对项目完成情况及实际效果进行评估与验收。未经立项和过程检查的项目不予评估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项目承办负责机制
各项目要切实建立“五个一”项目承办负责机制,通过“一个项目、一名责任人、一套工作班子、一个落实方案、一抓到底”的办法,群策群力,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难题,确实保证每个项目的实际教育效果。
(二)突出教育项目的实践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项目确定时,要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突出教育活动的实践性、操作性和可行性,切实保证教育的实际效果。
(三)打造品牌化教育项目
各项目可通过创新教育形式,开展诸如主题实践活动、论坛、研讨会等贴近大学生思想和生活实际的教育活动,发掘、树立富有典型性的教育案例和人物,整合优势资源,打造教育项目的精品工程。
(四)坚持突出教育效果与节约经费兼顾的原则
各立项项目所需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酌情予以支付,不足部分相关系院、部门可在其它经费中予以支持。
各项目要本着花小钱办实事的原则,最大程度地赋予教育项目以丰富的内涵,精心策划、精雕细琢,在保障教育效果的同时,尽量节约活动经费。
附件:
山东交通学院学生专项教育经费审批和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交通学院学生专项教育实施纲要(试行)》(鲁交院发[2004]22号),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项目化运作的实际效果,规范学生教育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交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交院发[2005]24号)及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教育专项经费是学校用于支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项目化运作的专项资金。学生教育专项经费由学校学生经费列支。
第三条 学生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1.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项目化运作的开展,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3.单独预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单独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学生教育专项经费的申请与审批
1.申请者可按照《山东交通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项目化运作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向学生工作处、团委提出项目申请;
2.学生教育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凡经学校学生专项教育项目评审小组审批过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项目,列为本专项经费立项项目,其承担单位即为专项经费的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为专项经费的责任人,负责项目运作过程中经费的预算和使用,并有接受评审小组监督和检查的责任与义务。
3.项目负责人在上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项目并提交审批时,即按要求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并上报学生工作处、团委。
4.学生工作处、团委汇总并报学生专项教育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并根据学生专项教育经费的总额度和每个项目的具体内容及实施计划论证后酌情确定其资助金额。不足部分可自筹解决。
5.项目批准立项后,学生工作处、团委将通过网上办公对每个项目的预算经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接受监督、处理异议。
第五条 学生教育专项经费的使用
1.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保障学生教育专项经费用途专款专用。认真制定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加强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保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2. 学生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组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项目的基本活动费用,其中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的费用不得少于80%,用于购买图书资料的支出不得高于20%。不得用于非项目支出。
3.各项目审批后至完成前,最多可报销经费的60%,项目结束后向学生专项教育评审小组上交总结报告和实践成果,通过结项审批后,方可报销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如项目没有取得申报所预期的成果或项目结束后,没按要求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报送总结材料的,剩余经费不予报销。
4.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一般不做调整。但由于项目实施目标、内容或路线等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5.经费预算年度为一年,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 学生教育专项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1.学生工作处提请学生专项教育评审小组对各项目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要客观、公正,且不得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
2.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须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自觉接受学生专项教育评审小组的监督检查。
3.学生教育专项经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学生专项教育评审小组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违犯财经纪律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