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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09日 21:29  审核人:  点击次数: 

山东交通学院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高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长效机制,把立德树人的思想价值观引领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保证课堂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和管理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和课堂纪律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要保持教师应有的尊严。学生是受教育者,应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尊重教师,主动开展创造性学习,积极配合教师圆满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职责

第三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对于课堂教学的设计、组织、安排,课堂纪律和对学生的学习要求等教学工作完全负责。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学工作要求,应做到严于律己、为人师表、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言行文明、锐意进取。

第四条 教师应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要不断强化和坚守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加强意识形态引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学工作要求。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言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

第五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利用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充分发掘和运用各类课程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使每一门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全面提升学生思想品德、人文素养、认知能力和国家情怀。

第六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教学作息时间上课、下课等,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教师在课堂上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吸烟,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不说不符合教师身份的话,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第七条 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或规定的外语授课,使用规范文字板书;能全面把握课堂教学的深度、广度、重点、难度,并合理提升学业挑战度、增加课程难度、拓展课程深度,根据学生特点因材施教,重视信息反馈,及时改进教学方法;重视课堂设计,加强师生互动,积极引导、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 教师应强化对课堂教学秩序的管理,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教师要及时制止并给予适当的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教师有权责令其退出教室,课后报相应教学管理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予以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不得以播放影视片、音频材料等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根据教学要求,确实需要放映时,教师不得离开教学现场。

第十条 有关教师课堂教学的任课资格、教学准备、讲授要求、教学考勤、辅导答疑、布置作业等其它各类具体要求,按照《山东交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教函„2017‟41号)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质量标准)和预期学习成果实施计划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及进度,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与方法,鼓励更多地采取启发式、参与式、讨论式、交互式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努力提高教学技能和水平,不断增加课堂教学的吸引力,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二条 教师应自觉配合学校或二级学院(部)安排的课堂教学检查。

第十三条 对教师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构成教学事故的,由二级学院(部)或教学管理部门依据《山东交通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鲁交院教发„2003‟6号)处理。

第三章 学生课堂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教学作息时间,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应衣着整洁、得体,不准穿拖鞋、背心或其他不庄重的服饰进入教室;不得携带食物、饮料带入课堂,及时清理身边环境卫生,严禁在教室内吸烟。

第十六条 上课期间,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做与课程学习无关的事情,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保持教室肃静;学生有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必须取得教师的同意;若课堂教学确需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使用时间由教师掌握。

第十七条 学生应尊重教师,服从教师的课堂管理,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严肃活泼,主动思考,积极发言;在上课过程中,不得随意打断教师的讲授,确需提问时应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提问。

第十八条 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课后可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也可以向相关学院(部)、教务处、绩效考核与教学评估办公室等部门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学生不得以提意见或建议为理由对教师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和语言攻击。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爱护教室内各类教学设施,不得随意挪动及损坏教学设施,严禁在课桌椅、墙壁等教学设施上涂画、张贴;自觉维护教室卫生和环境,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废弃物等。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构成违纪的,由学工部门依据《山东交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鲁交院学发„2017‟10号)等相关文件处理;未构成违纪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批评教育。

第四章 课堂教学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健全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和听课制度,不定期对课堂教学教学进度、教学内容、教学秩序以及学生学习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课堂教学过程管理,保障课堂教学质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山东交通学院听课制度》(鲁交院教发„2017‟1号)切实履行听课制度,学校和学院定期开展课程评估。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督教督学机制,实时开展学生学习全过程调研活动,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课堂教学期间,无关人员不得影响课堂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和督导人员的检查工作不得影响课堂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转载自:应用型人才培养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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